【摘要】荀子的义利思想在整个伦理思想史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荀子的义利思想是以其对人性善恶问题的探讨为理论基础的,他主张“先义后利”、“以义制利”、“以义应变”、“以义为利”、“兼利天下”。荀子对儒家传统既继承又超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兼利天下”、“义利双成”的义利观。 荀子义利观的人性论基础 荀子在《大略》篇中指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①这种义利并存思想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理论渊源,基于对人性善恶问题的探讨。荀子认为人皆生而有欲,好利之心是出于“情欲之性”,好义之心则出于“知能之性”。他强调好利恶害是人的本性,但人亦有义,并将“义”看成人区别于禽兽之处。 中国知识分子并不否认人对欲望的追求,但只要论及人有“求利”的欲望,就认为是一种庸俗的行为。因此,道家主张绝欲,认为只有绝欲的人精神上才能得到最大的满足。宋明学者的“存天理,灭人欲”,对于“利欲”的问题,也是采取消极的态度。荀子则不同,他对“欲”采取的是积极的、正面的态度,充分肯定“欲”存在的必然性,并认为欲具于性,不可去除。他说:“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②也就是说,人的本性是自然造就的,人的情感是本性的实质,人的欲望是情感的反应流露。应该正视欲望,不要将求“利”的行为看成洪水猛兽,加以禁止。当然,荀子也强调若不加节制的顺着人的自然本性发展,势必导致“物不能澹”,从而产生争夺冲突,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繁荣。因而,应该以礼义导养欲望,使之合理,以礼义节制欲望,使之合度。可见,荀子是以“生而为性”为立说的根源,不以食色之性为恶,而以“求之无度量分界”为恶。 荀子固然认为人生而有欲,是生之所以然,但他也认为人亦且有义,在义利之间,仍有其取舍。利欲和好义是人所具有的两种不同的心理,好义是人最可贵的地方。他说,人生亦且有义是人之所以有别于水火、草木、禽兽之处。对于“义”的解释,荀子更多的时候是把“义”与“礼”连用,称之为“礼义”,并把“礼义”视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具有至上性。他说,“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在荀子看来,“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③,换言之,荀子认为本性是自然生成的,不可经过学习而成、不可人为造作;礼义是圣人创建的,可以通过人的后天学习和努力做到的,礼义可以感化纠正人的性情,引导人遵守秩序。 总之,荀子将人性分为“情欲之性”和“知能之性”。“情欲之性”是指对利的追求,而“知能之性”是指对义的坚持。情欲与知能并存,所以利与义也是并存的。可见,利与义并存的思想,正是由其人性论发展出来的。 荀子义利观的主要内容 荀子的义利思想是以人性论为理论基础,使其既能正视人的求利之心,又深知顺其情欲、不加节制会使人性沦为恶乱。因此,在处理义与利的关系问题上,荀子提出了内容丰富而多元的主张,较之先秦诸子的义利思想更为客观合理。 先义后利,以义制利。荀子虽然坚持性恶,但不同于法家。法家认为人性的本质是自私自利的,并以追求功利为人生要务。而荀子则明辨义利,认为虽然追求名利是人之所欲,但人有知仁义法正之质,能仁义法正之具,因此能形成自觉的道德意识,能够做到先义后利。同时,荀子也认为义与利是相互依存的,“利”是“义”得以体现的前提,而“义”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规定和调节“利”。因为欲多物寡,若放纵人的本性,顺着人的情欲,必然发生争夺,破坏社会秩序。因此,荀子主张“以义制利”,就是通过礼义来调节人们的欲望,达到义与利的和谐。荀子这一思想基本承袭了孔子所说的“见利思义”和“见得思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