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八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 第九条 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 第十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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